原告赵晓光,男,汉族,住青岛市李沧区。

被告北京快捷生活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法定代表人陈姜,职务经理。

本院受理原告赵晓光与被告北京快捷生活商贸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均在北京市朝阳区,故本案应由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请求将案件移送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

经审查,2014年10月,居住地为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的原告通过网络采用支付宝付款方式在被告经营的网店购买折悦正版本版a-bike折叠自行车8寸正品超合金迷你代步车一台,收货地点为青岛市李沧区。本院认为,原被告间系网络购物合同关系,我国法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交货地点在约定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原被告之间通过电子数据交换的形式通过第三方支付宝订立了书面买卖合同。因原被告自愿选择使用支付宝服务进行交易,《支付宝争议处理规则》应作为双方买卖合同的组成部分,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支付宝争议处理规则》约定:交易双方可以自行约定货物交付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清的,以买家留下的收货地点为货物交付地点。

因此,本案中合同履行为原告留下的收货地址,而该收货地址在青岛市李沧区,因此本院享有案件管辖权,被告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  、第一百二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北京快捷生活商贸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管辖权异议受理费100元,由被告负担(被告已预交)。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柳林审判员张忠审判员王俊杰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柳佳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