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鹏。
被告安吉曼译家居用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龙。
本院于2016年2月26日立案受理原告周鹏与被告安吉曼译家居用品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案件审理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鹏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尹龙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朱莞婷
原告周鹏。
被告安吉曼译家居用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龙。
本院于2016年2月26日立案受理原告周鹏与被告安吉曼译家居用品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案件审理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鹏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尹龙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朱莞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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