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会勇,男,1989年2月20日生,汉族。

被告张家界永定食品厂。法定代表人陈俊。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会勇与被告张家界永定食品厂为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被告双方已和解,原告于2016年9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会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会勇负担。        

审判员刘志强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二日

书记员岳静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