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子龙,男,1994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被告:王纪周,男,1954年6月10日出生,住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市。        

原告李子龙与被告王纪周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4日立案。        

原告李子龙于2017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子龙撤诉。案件受理费398元,减半收取计199元,由原告李子龙负担。                   

附页: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PAGE

审判员卢泽潇

二〇一七年九月三日

代书记员邱武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