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蒋成飞,男,1982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告:上海思妍丽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蒋成飞诉被告上海思妍丽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蒋成飞于2016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蒋成飞自愿撤回起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第三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蒋成飞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4元,减半收取67元,由原告蒋成飞负担。
代理审判员葛勇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范晓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