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文康,男,1993年8月26日出生,现住北京市房山区。

被告:西安新迎通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沛东新城建章路街办尚航路5号。法定代表人:张迎合,经理。        

原告周文康与被告西安新迎通商贸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周文康于2017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文康撤诉。        

审判员李新利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赵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