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胜,男,1998年7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宁县。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7517434382。法定代理人:张某,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洋,安徽安泰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陈胜与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日立案。        

原告陈胜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胜申请撤诉,属于自行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陈胜负担。          

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审判员吴卫中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王珊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