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林栋梁,男,汉族,1974年4月18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陈彩云、李亦海,福建锐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乔山健康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工业区马陆园区希望路535号,组织机构代码70301316-6。
法定代表人罗崑泉。
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栋梁与被告乔山健康科技(上海)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林栋梁于2015年1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乔山健康科技(上海)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林栋梁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68元,由原告林栋梁负担。
审判长李艳斐
人民陪审员邹霞
人民陪审员倪五洲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许扬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