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林栋梁,男,汉族,1974年4月18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陈彩云、李亦海,福建锐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乔山健康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工业区马陆园区希望路535号,组织机构代码70301316-6。

法定代表人罗崑泉。

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栋梁与被告乔山健康科技(上海)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林栋梁于2015年1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乔山健康科技(上海)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林栋梁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68元,由原告林栋梁负担。

审判长李艳斐

人民陪审员邹霞

人民陪审员倪五洲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许扬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