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游伟海,男,1990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航头镇航梅路XXX弄XXX支弄XXX号。

被告:广州市淘京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去区云城街萧岗连元西街XXX号。法定代表人:洪桂娥。        

原告游伟海与被告广州市淘京商贸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日立案。        

原告游伟海于2016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游伟海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游伟海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游伟海负担(已交纳)。                

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代理审判员朱红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苏胜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