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杜明发,男,1993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被告:张晓慧,女,1986年1月28日出生,住湖北省沙洋县。        

原告杜明发与被告张晓慧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9日立案。        

原告杜明发于2017年7月6日以被告下落不明,待查实后再行起诉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杜明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明发撤诉。案件受理费216元,由原告杜明发负担。               

附页: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PAGE

审判长洪华娇人民陪审员马震球人民陪审员倪五洲

二〇一七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卓世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