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一原告:衡庆,男,1988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西平县。

被告:黄某,女,2001年1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        

原告衡庆与被告黄某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1日立案。         

原告衡庆于2017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衡庆基于双方协商解决纠纷的理由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衡庆撤诉。案件受理费463元,由原告衡庆负担。                

附:裁判所依据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审判员张弢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赵雅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