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条文  第三十四条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五)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第一百二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