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苏安湛。
被告北京蚂蚁聚力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姜光敏。
原告苏安湛诉被告北京蚂蚁聚力科技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25日以被告已支付款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支付款项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安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杨莹莹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黄琳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