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某某。

被告济南某某有限公司。

被告山东某某有限公司。

本院于2016年1月26日立案受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济南某某有限公司、山东某某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定于2016年10月10日下午10时30分公开开庭进行审理。但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刘某某自动撤诉处理。

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250元不予退还。

代理审判员纪愉乐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陈桂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