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高鑫。

被告长春市北草源林产品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徐青松,该公司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鑫与被告长春市北草源林产品有限责任公司为网络购物纠纷一案中,原告高鑫于二0一六年六月二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高鑫申请撤回诉讼,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予原告高鑫撤回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高鑫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高鑫负担。

审判员尹瑞林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王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