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建忠。
被告:刘献玲。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陆兆禧。委托代理人:金越。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建忠诉被告刘献玲、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益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建忠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3元,减半收取41.5元,由原告赵建忠负担。
审判员叶寅岗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盛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