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辛明升,男。
被告:广州老黎头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略。法定代表人黄择权,总经理。
原告辛明升与被告广州老黎头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8日立案,原告辛明升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辛明升自愿申请撤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辛明升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辛明升负担25元(已交纳)。
审判员张静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刘斐洁
原告:辛明升,男。
被告:广州老黎头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略。法定代表人黄择权,总经理。
原告辛明升与被告广州老黎头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8日立案,原告辛明升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辛明升自愿申请撤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辛明升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辛明升负担25元(已交纳)。
审判员张静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刘斐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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