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齐作玉,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闵行支行。负责人杨勇,行长。委托代理人周轶伦,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员工。委托代理人刘一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闵行支行员工。
上诉人齐作玉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16)沪0112民初18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6月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查明,齐作玉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闵行支行(以下简称工行闵行支行)分别系卡号为A卡和B卡的持卡人和发卡人。齐作玉就A卡和B卡在工行闵行支行处为同一预留手机号。同一个人用户,在工商银行仅能注册一个网上银行,该网上银行可以下挂同一个人的数个银行账户,登录该网上银行需要密码,而同一网上银行下的数个账户之间互相转账无需密码。另查明,工商银行的全国服务热线电话号为95588。工银e支付是中国工商银行的网上便捷支付产品。开通工银e支付需要在网上输入完整的借记卡卡号、账户户主姓名、有效证件类型及证件号码,并输入在工商银行预留的手机号码接收的95588的短信验证码。使用工银e支付进行交易时,需要输入在工商银行预留的手机号码接收到的95588的短信验证码进行身份认证。2007年1月6日,齐作玉为B卡申请注册网上银行。2011年1月22日,齐作玉为A卡申请理财金账户开户,其后为A卡开通网上银行,A卡和B卡使用同一网上银行入口。中国工商银行理财金账户章程第七条载明,理财金账户使用密码办理的业务,所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为该业务的有效凭据;第十二条载明,客户应妥善保管理财金账户及其卡片信息、密码、交易凭证和身份证件等,不得将卡片信息、密码等相关信息泄露给他人,且不得出租或转借理财金账户。
否则,由此产生的后果中国工商银行不承担相应责任。2014年1月27日,齐作玉通过网上银行,在A卡和B卡之间转账资金。2015年9月23日,齐作玉的预留手机号收到短信,主要内容为:您的积分满足兑换215.20元现金,请登陆wap.10086kad.cc进行兑换,逾期失效【中国移动】。齐作玉预留手机号的流水清单上并未显示该短信的发送情况。齐作玉按照该短信提示操作,输入了A卡的卡号和密码。同日20时29分至21时01分,齐作玉的预留手机号共计接收8695588发送的21条短信。2015年9月23日20时34分至21时01分,工行闵行支行的短信通知系统95588向齐作玉的预留手机号共计发送8条短信,内容主要包括:您正在重置电子渠道登录密码2条;您正在进行网上银行登录认证3条;您尾号为8929的卡申请开通工银e支付,绑定手机号为预留手机号,开通工银e支付后可凭借绑定手机收到的短信验证码进行网络购物支付、转账等交易,在手机银行客户端设置支付密码,使用“一键支付”认证,无需等待短信验证码1条;您在支付,商户为快钱,金额4,935元1条;您正在进行网上银行和手机银行账户整合。以上8条短信内容均包括8个单独且不同的短信验证码以及不要泄露该验证码。2015年9月23日20时28分至53分,A卡分别通过工银e支付向快钱和京东支付96.50元和39元;并通过网上银行从B卡转入10,000元后,将其中的4,935元向快钱支付。以上为本案所涉共计5,070.50元的3笔系争交易。2015年9月25日,齐作玉向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华坪路派出所报案称,同年9月23日晚上19时其在四川绵阳出差时,通过手机收到1条短信,内容为积分兑现,点击了登录,输入了工商银行的卡号及密码,其后来了许多信息,当时感到疑问就没有理会,报案当日回到上海市后,经查询发现被转账3笔钱共计5,070.50元。原审法院认为,齐作玉以财产损害赔偿为由,起诉要求工行闵行支行赔偿3笔系争交易所涉资金损失,且在庭审中经释明后选择以侵权作为本案诉讼的法律关系。
因此,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工行闵行支行完成3笔系争交易的行为是否存在过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之规定,并结合本案齐作玉和工行闵行支行实际情况,原审法院认为,齐作玉应当在证明工行闵行支行具有过错上形成优势证明力,在齐作玉达到该证明力后,再由工行闵行支行举证证明其不具有过错。首先,关于第1、2笔通过工银e支付的系争交易,齐作玉于庭审中2次陈述不记得是否开通过工银e支付,但其对工银e支付注册流程需要卡号、姓名、身份证号、手机号码及手机接受到的短信验证码无异议,并表示收到了系争交易发生时,工行闵行支行系统发送的短信。因此,对齐作玉主张工银e支付缺乏安全保障,难以采信。关于第3笔通过网上银行支付的系争交易,系争交易发生于2015年,而齐作玉在2014年,即通过网上银行在A卡和B卡之间转账资金。
因此,对齐作玉在庭审中主张,系工行闵行支行诱导其开通A卡网上银行,其从未登录和使用过,其不知晓A卡和B卡系同一网上银行入口登录,其并未为在网上银行设置A卡对B卡的操作权限,系工行闵行支行擅自授权或错误开放默认权限;在庭审后主张,A卡网上银行需要在柜台上开通系工行闵行支行所为,不予采纳。其次,根据齐作玉和工行闵行支行在中国工商银行理财金账户章程中的约定,齐作玉负有保管银行卡信息和密码的义务,本案中齐作玉基于自身意思表示及行为,点击短信中的链接并输入A卡卡号及密码。
因此,对齐作玉主张工行闵行支行的网上银行不安全,在缺省状态下首先推荐采用卡号和密码登录,首次登录的验证存在问题的主张,不予采纳。齐作玉将资金存放于工行闵行支行处,并接受工行闵行支行的理财金账户章程,系其自愿选择,因此,对齐作玉以其他银行的网上银行的登录方式更加安全,并以此作为对比,主张工行闵行支行的安全保障存在问题的主张,难以采纳。综上,原审法院认为,齐作玉在证明工行闵行支行具有过错上,不足以形成优势证明力。同时,原审法院亦注意到,齐作玉的预留手机号在2015年9月23日20时34分至21时01分的时间段中,共计收到工行闵行支行的系统发送的21条涉及系争交易的短信,但其均置之不理,并直至2015年9月25日后才向公安报警。故齐作玉要求工行闵行支行承担3笔系争交易金额80%的损失,不予支持。
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九十一条之规定,判决:驳回齐作玉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5元,由齐作玉负担。原审法院判决后,上诉人齐作玉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B卡网银下挂A卡与开通A卡网银是两回事。一审未确认被上诉人工行闵行支行违规开通A卡网银的事实,在未开通A卡网银前,A卡和B卡资金都是安全的。上诉人资金被盗是犯罪分子通过A卡网银的工行e支付实现的。故开通工银e支付是犯罪分子与被上诉人联合所为。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判决,改判支持上诉人的原审诉讼请求。
被上诉人工行闵行支行辩称:不同意齐作玉的上诉请求,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故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无误,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现齐作玉上诉认为系工行闵行支行的过错导致了其资金被盗,要求工行闵行支行承担赔偿责任。
对此,本院认为,本案侵权责任纠纷,应当结合侵权的构成要件包括行为人具有过错、实施了侵权行为、行为与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等进行认定。原审法院认为齐作玉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所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据此进行判决,并无不当。现齐作玉并无证据证明其所主张的事实,应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齐作玉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认可。
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无误,适用法律正确,所作判决予以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一)项 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上诉人齐作玉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沈强
代理审判员何建
审判员胡瑜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顾俊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