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亦海,男,汉族,1988年12月11日出生,户籍地福建省惠安县,现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被告:王春燕,女,汉族,1982年4月27日出生,住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

原告李亦海与被告王春燕超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9日立案。

原告李亦海于2016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李亦海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亦海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李亦海负担。

审判员陈惠清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日

代书记员陈俊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