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琦。委托代理人:易万。

被告:纽海电子商务(上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江卫。委托代理人:龙羽。

被告:杭州绿啊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石瑾。委托代理人:汪万忠。

本院受理原告张琦诉被告纽海电子商务(上海)有限公司、杭州绿啊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张琦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琦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琦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琦负担。

审判长施丹薇

人民陪审员倪健

人民陪审员吴宝义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

代书记员许梦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