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京。
被告:杨志武。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京与被告杨志武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京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570元(原告已预缴),减半收取285元,由原告王京负担。
代理审判员林汉丁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九日
代书记员章林坚
原告:王京。
被告:杨志武。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京与被告杨志武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京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570元(原告已预缴),减半收取285元,由原告王京负担。
代理审判员林汉丁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九日
代书记员章林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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