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余金强,男,1994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仙游县。
被告:陆振宏,男,1987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苍南县。
原告余金强与被告陆振宏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9日立案。
原告余金强于2016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余金强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余金强撤诉。
案件受理费53元,减半收取计26.5元,由余金强负担。
审判员王迎春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日
代书记员徐顺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