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一原告:陈彩云,女,1986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
被告:黄斌,男,1973年6月15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
原告陈彩云与被告黄斌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9日立案。
原告陈彩云于2016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彩云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陈彩云负担。
附页: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PAGE
审判长陈惠清人民陪审员周水成人民陪审员汤萌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代书记员徐顺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