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孙某,略。

被告:某甲公司。

被告:某乙公司。

原告孙某会与被告某甲公司、北京京东叄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5月17日起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某词独任审判。原告于2016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孙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原告孙某会负担。

审判员王广词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李文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