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栋,男,1977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余姚市。
被告:上海优幼母婴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奉城镇兰博路3399号第6幢A区。代表人:李茂银,职务不详。
原告陈栋诉被告上海优幼母婴用品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9日立案,原告陈栋于2016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陈栋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栋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栋负担。
审判员邝亚辉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二日
代书记员童阳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