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昭明,男,1984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沅江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尹建功,广东东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林维明,男,1993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南安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昭明诉被告林维明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4日立案。        

原告杨昭明于2017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杨昭明以原、被告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昭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0元,减半收取计170元,由原告杨昭明负担。                   

附:本案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及执行的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代理审判员林应才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雷莹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