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亦海,男,1988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
被告广州市坤格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迎宾大道123号名高中心8层1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4304314754X。法定代表人杨文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丁延军,北京盈科(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沈格致,北京盈科(厦门)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亦海与被告广州市坤格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亦海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广州市坤格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李亦海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亦海负担。
代理审判员黄钟灵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许扬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