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孙小川,男,汉族,1958年8月16日出生,住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

被告:卢彬,男,汉族,1981年5月17日出生,住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

原告孙小川与被告卢彬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2017年4月26日,原告孙小川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十一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审判员李淑梅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邓文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