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杜伟明,男,1992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被告:郭思敏。        

原告杜伟明与被告郭思敏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        

杜伟明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十一)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附页: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王迎春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

代书记员庄丽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