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锦灶,男,1994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

被告:罗榜林,男,1983年6月20日出生,住四川省米易县。        

原告陈锦灶与被告罗榜林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       

 2017年7月20日,原告陈锦灶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十一项  规定,裁定如下:                   

附页: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PAGE

代理审判员刘惠斌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陈瑜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