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晓东,男,45岁。

被告固始红玉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北京市海淀区阜石路69号锦绣大地。

法定代表人管纪霞,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晓东与被告固始红玉商贸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晓东于2015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晓东自愿要求撤回对被告固始红玉商贸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晓东撤回对被告固始红玉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7元,减半收取53.50元,由原告李晓东负担。

审判员陈剑虹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单玖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