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丁亮亮。

被告佛山乐华骏成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季华西路168号瓷海国际陶瓷交易中心C区第一座401号。法定代表人许哄泉。

本院在审理原告丁亮亮与被告佛山乐华骏成建材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丁亮亮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侯顺忠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许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