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朋锜,男,1989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霞浦县。

被告:李小秋,女。        

原告李朋锜与被告李小秋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        

原告李朋锜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李朋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朋锜撤诉。案件受理费256元,减半收取计128元,由原告李朋锜负担。                  

附页: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审判员马菡菲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苏建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