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匡祖乾,男,1993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郎溪县。
被告:黄传书,男,1983年9月10日出生,住广东省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
原告匡祖乾与被告黄传书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
原告匡祖乾于2017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匡祖乾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匡祖乾负担。
附页: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审判员卢泽潇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九日
代书记员邱武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