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焕彩,男,1991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定县。

被告:周张君。        

原告陈焕彩与被告周张君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        

陈焕彩于2017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陈焕彩申请撤回对周张君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焕彩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陈焕彩负担。                   

附页: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审判长李福清代理审判员刘惠斌代理审判员黄佳丽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九日

代书记员邱正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