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甘睿,男,1993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被告:周步兵,男,1967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盱眙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甘睿与被告周步兵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甘睿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甘睿撤诉。

案件受理费82元,减半收取计41元,由甘睿负担。

代理审判员张占甫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代书记员吴朝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