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杜伟明,男,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
被告:任一平,女,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杜伟明与被告任一平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杜伟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杜伟明申请撤回起诉,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伟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杜伟明负担。
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代理审判员张勇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一日
代书记员张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