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冬冬,男,1988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新沂市。
被告:天津达仁堂京万红药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120111103787467Q)。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大明道20号。法定代表人:刘文伟。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冬冬与被告天津达仁堂京万红药业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冬冬于2016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冬冬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李冬冬负担。
审判员翁磊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代书记员任俊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