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黄俭雯,女,1984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苏炯,男,1994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上诉人黄俭雯因与被上诉人苏炯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2017)闽0206民初16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黄俭雯于2017年12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黄俭雯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黄俭雯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黄俭雯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审判长王小兰审判员许莹审判员叶鑫欣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七日
代书记员傅晓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