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一原告:李朋锜,男,汉族,1989年9月17日出生,住福建省霞浦县,现暂住厦门市湖里区。
被告:金兴铭,女,汉族,1938年9月23日出生,住上海市普陀区。
原告李朋锜与被告金兴铭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
原告李朋锜于2017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朋锜撤诉。案件受理费122元,减半收取计61元,由原告李朋锜负担。
附页: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PAGE
审判长陈惠清人民陪审员颜立新人民陪审员左言雷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代书记员陈俊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