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朱麒瑞
被告:广州傲禾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湘珍。
本院审理的原告朱麒瑞与被告广州傲禾商贸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日立案,原告朱麒瑞于同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并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麒瑞撤诉。本案受理费予以免缴。
审判员叶珣
〇一七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孙心元
原告:朱麒瑞
被告:广州傲禾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湘珍。
本院审理的原告朱麒瑞与被告广州傲禾商贸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日立案,原告朱麒瑞于同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并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麒瑞撤诉。本案受理费予以免缴。
审判员叶珣
〇一七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孙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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