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柯东,男,1983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枫荣,福建冠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欧慧军,男,1985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龙海市,        

本院在审理柯东与欧慧军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柯东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柯东向本院申请撤诉,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柯东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853元,减半收取1926.5元,由柯东承担。                  

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PAGE

审判员刘忠生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陈林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