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邹洪雷,男,1985年8月13日出生,无职业,现住绥化市北林区福乾小区二期18号楼5单元501室。

被告:莆田市城厢区冰奇鞋服商行,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霞林街道下黄村新区支路244号。负责人林奇兵,职务经理。

原告邹洪雷与被告莆田市城厢区冰奇鞋服商行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6日立案。原告邹洪雷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邹洪雷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元,减半收取为27.50元,由原告邹洪雷负担。

代理审判员邹雪光

二O一六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杨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