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江国金,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闫彦,男,1978年9月28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照,男,1986年4月10日出生。        

上诉人中粮食品营销有限公司(下称“中粮食品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杨照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17)京0115民初5346号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此案。中粮食品公司上诉称:网络购物合同纠纷的本质在于买卖合同纠纷,中粮食品公司的住所地位于天津自贸试验区,本案应由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管辖,据此上诉请求撤销一审法院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审理。杨照对于中粮食品公司的上诉,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杨照依据涉案天猫订单详细信息及天猫订单关联物流追踪结果等证据材料,以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为由提起的本案诉讼属于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本案中,中粮食品公司系通过物流公司向杨照交付涉案货物,属于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