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余金强,男,1994年3月18日出生,汉族。
被告:温源,女,1985年8月18日出生,汉族。
原告余金强与被告温源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6日立案。
原告于2017年1月3日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余金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金强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余金强负担。
附页: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代理审判员洪华娇
二〇一七年一月三日
书记员苏建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