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邹建辉,男,1982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公民身份号码:。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枫荣,福建冠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何洋洋,男,1993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夏邑县。公民身份号码:。        

原告邹建辉与被告何洋洋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        

原告邹建辉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邹建辉以双方已自行协商解决本案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诉讼处分权的行为,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建辉撤诉。案件受理费2860元,减半收取计1430元,由原告邹建辉负担。                   

本案相关法律依据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审判员杨昌君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吴雪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