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邹建辉,男,1982年9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枫荣,福建冠莆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欧粉萍,女,1991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广东省揭东县。
原告邹建辉与被告欧粉萍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
原告邹建辉于2017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邹建辉以其欲与欧粉萍私下协商解决纠纷为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邹建辉撤诉。案件受理费418元,减半收取计209元,由邹建辉负担。
附:本裁定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审判员黄凤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江琦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