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雷灿俊,男,1989年5月11日出生,畲族。

被告广州市尹姬美容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从化经济开发区高技术产业园福从路16号办公楼四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847783983631。法定代表人程文平。

被告浙江天猫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五常大道168号二层,组织机构代码56301565-2。法定代表人陆兆禧。

本院在审理原告雷灿俊与被告广州市尹姬美容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天猫技术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雷灿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广州市尹姬美容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天猫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雷灿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雷灿俊负担。

代理审判员黄钟灵

二〇一六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许扬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