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瑞,男,1989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
被告:沈阳市翎茜美化妆品销售中心,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35893529724。法定代表人:邵香艳,该单位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瑞与被告沈阳市翎茜美化妆品销售中心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瑞于2016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瑞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刘瑞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瑞承担。
审判员沈惠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秦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