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红尊茶业(武夷山)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武夷山市星村镇桐木村挂墩2号。法定代表人:周生荣,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骥,江苏诚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孙丁丁,男,1994年9月6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夏邑县,现住江苏省张家港市。

再审申请人红尊茶业(武夷山)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孙丁丁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2015)张民初字第014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红尊茶业(武夷山)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12月28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红尊茶业(武夷山)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红尊茶业(武夷山)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孙一鸣

审判员张蓓

审判员张珍芳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胡雪萍